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根据XM外汇官网APP的国家管理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在9月15日发布的外汇通知中指出,外商直接投资下的局允接投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合法产生的许外下外外汇利润及境外投资者合法获得的外汇利润,均可用于境内再投资。商直相关外汇资金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项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售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运用需遵循相应的汇利账户管理要求。
此外,润境通知还提到要扩大跨境融资的内再便利性。符合条件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管理在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内借用外债。而获得“创新积分制”认证的局允接投企业,借用外债的许外下外额度可扩大至2000万美元。
原文摘要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商直通知》,旨在通过以下措施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提高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度:
一、外汇管理改革方面:
1.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账户汇入前期费用;
2.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登记,只需在不违反相关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资金可直接划入相关账户;
3.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下的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4. 便利非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相关手续可参照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办理。
二、跨境融资改革方面:
5. 全国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及相关企业,借用外债的额度上限为1000万美元,部分认证企业上限可达2000万美元;
6. 简化跨境融资业务登记要求,不再要求提供审计财务报告。
三、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政策优化:
7.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用途的负面清单,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8. 优化外汇收入支付业务的便利性,银行可灵活决定抽查比例;
9. 便利境外个人办理购房的外汇结汇支付,在满足购房资格条件下,可先行办理。
银行应根据业务合规性和风险情况,监测跨境投融资及支付便利化业务。企业和银行若未按照通知及相关指引操作,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本文编选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XM外汇官网编辑:徐文强。